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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伊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对量刑提出上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丧失,导致量刑偏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量刑指引(试行)》,对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上不满200mg/100mL的,可以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80.5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以及权利义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明确了量刑建议,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宣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否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己认罚的量刑。故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丧失,量刑情节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量刑偏轻,不能罚当其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镇健康街4号。

2.抗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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