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科检二部诉刑抗〔2019〕18号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502刑初14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引法有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验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20mg/100ml,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正确,但适用缓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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