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菏定检公诉刑抗〔2019〕4号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但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2013年12月18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项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定陶区府前大道与陶驿路交界处东200米处时,看到交警在查酒驾,掉头拐向南边辅道,开车逆行向西逃跑,行走100多米时,一辆警车从对面对其进行拦截,离其10米远时,其向右打方向,开到辅道旁花园,在和警车错车的时碰到了警车保险杠,其未停车,接着沿府前大道向西走,之后拐向陶驿路,沿陶驿路向北,再拐向郜秦路,沿郜秦路向西,走了有300米左右,因其车轮胎出现问题,被迫停车。被告人王某某不仅有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的情况,还有碰撞警车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属于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所述,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但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路**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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