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任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以(2020)冀0982刑初163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三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被告人王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拒不认罚,导致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期间,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充分考虑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并予以从轻,法院刑事判决书也依据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定的刑期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具结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是在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现被告人王某某表示不认罚,显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二、被告人王某某上诉书中提出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金某某红色奔驰******轿车的鉴定价格过高,而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期间均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可见,被告人王某某明显是恶意上诉,否认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是在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现被告人王某某表示不认罚,显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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