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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抢劫、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天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事实确有错误,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天长市人民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采取以手指顶拨开门销子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独居住所,盗窃未遂后藏匿于孙某某住所内,后实施暴力劫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中,天长市人民法院未对王某某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孙某某住所的事实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非近亲属、家庭成员关系,双方亦无同居、共财等密切关系,虽存在血缘关系,但孙某某在王某某父亲幼时改嫁后,与前夫家庭各自分别生活。王某某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孙某某住所,具有非法侵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天长市人民法院未认定王某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事实,属认定事实有误。

2.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属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天长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刑初67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附件: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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