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天检一部诉刑抗〔2020〕12号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以(2020)鄂90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放火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导致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后果,后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亦不持异议。最终天门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意见,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提倡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认罪认罚取得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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