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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咸秦检公诉诉刑抗〔2015〕4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秦刑初字第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自首情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巡警大队出警民警证明:“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一男一女将一年龄大约20岁左右男子强行压倒在地。经现场询问,被压倒在地的男子名叫王某某,称其从地上捡拾一钢筋,将高某某的摊位打砸并用该凶器将朱某某殴打”。该证明与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及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一致,均证明王某某是在作案后被现场控制后由民警带离,民警在当场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被动归案,缺乏自首当中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其归案后的如实供述仅属于坦白。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自首的事实与上述案件材料相矛盾,判决认定自首情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秦刑初字第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自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30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都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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