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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湘桃检刑诉刑抗〔2020〕1号

桃源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725刑初321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同时认定其量刑情节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向被害人赔偿损失、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情节和当庭认罪情节属于重复评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综合其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而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减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量刑畸轻,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刑初321号之一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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