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盐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盐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9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未依法认定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属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盐山县**乡**村自家养猪场用作非法镀锌场地,先后购置盐酸、镀锌件等镀锌所用的材料进行镀锌,王某某先将镀锌件放至盐酸内进行酸洗除锈,后将镀锌件捞出放至清水池内洗净,再次将镀锌件捞出放至镀锌池内通电镀锌,捞出后将盐酸洗净,镀锌废水直接排入院子内的化粪池。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排入地下沟中的废水重金属含量超标,系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出资7859元处置危险废物。
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镀锌所使用和排放的危险废物经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委托沧州冀环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完毕。
盐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非法镀锌,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签字具结,可对其从宽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镀锌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已得到处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举报盐山县**乡**村与**村交界处有一非法镀锌作坊,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确有经营镀锌的作坊且作坊内镀锌含量超标,但被检举揭发人及其是否构成犯罪等未经查证属实,故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立功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举报线索的行为并经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本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未依法认定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属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本院对盐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盐山县人民法院未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出具立功的办案说明等,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已属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立功、出资处置危险废物的量刑情节,且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未依法认定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属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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