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莘检公诉刑抗〔2020〕1号
莘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522刑初519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具备,并致莘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莘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3月9日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3月17日王某某不服本判决,以原判量刑偏重,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尚在审查为由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量刑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产生量刑畸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莘县**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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