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常武检刑事诉刑抗〔2020〕1号
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0702刑初299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定性及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意见。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对量刑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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