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虞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5刑事初***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一审宣告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王某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王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盗窃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综上所述,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某盗窃案中,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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