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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南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303刑初134号判决书书对被告人王慧哲贩卖、运输毒品罪、陶某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

被告人王慧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判决书认定王慧哲向他人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7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并处罚金五万元,适用法律错误。

2、被告人王慧哲分别实施了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分别以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并数罪并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慧哲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慧哲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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