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刑诉诉刑抗〔2015〕1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15)民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抢劫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不当,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节,其主动带领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同案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虽是犯意提起者,但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节,而量刑相同,量刑显失公平、公正。
三、《刑法》对立功的立法本意是鼓励、提倡犯罪分子积极立功,节约诉讼资源,有力、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但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宣告刑中并未体现出立功之从轻、减轻的量刑原则,没有彰显出立功的立法本意。
四、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但其有立功、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属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