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白山市江源区法院以(2017)吉0605刑初17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三名被告人量刑畸重,对王某某立功情节未予认定系错误,理由如下:
(1)从犯罪情节上看,本案虽然属于毁林种参案件,但是毁林行为并非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所为,三名被告人只是在被毁林地基础上起垄种植人参,而且王某某系该林地实际控制人,并未侵犯他人权益,此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与其他典型的毁林种参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
(2)从社会效果上看,本案虽然属于毁林种参案件,但是毁林行为并非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所为,林地已经被毁,对被告人苛以重刑并非是司法的唯一目的,而是应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作为前提,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让其及时有效的恢复植被为目的,减轻环境资源破坏程度,因此对被告人判处轻缓刑有利于增加被告人缴纳罚金、恢复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让其最大限度的恢复被毁林地的生态环境。
(3)从量刑情节上看,王某某在其被提请逮捕阶段举报王某乙涉嫌**犯罪的行为属实,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判决中不予认定立功的理由,并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要求构成立功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意见》也有明确规定,而判决所叙述的理由也并不属于《意见》的不能认定立功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该判决对王某某立功情节不予认定无法定依据,系错误。
(4)从判处刑期上看,《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仅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等加重处罚的情形,而且综上所述,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三名被告人量刑畸重应判处缓刑为宜,不但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有利于三名被告人改过自新,积极缴纳罚金并恢复被毁林地植被,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5)从三名被告人身份和认罪态度角度看,王某某系***,郭某某系***,王某甲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从减少羁押刑的角度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也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该判决量刑畸重,认定量刑情节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长春市**区;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吉林省**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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