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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诉刑抗〔2018〕10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214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洪某某、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遗漏及错误适用量刑情节,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系恶势力,但在量刑时,未认定其实施了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显系遗漏量刑情节。

2、在聚众斗殴事实中,被告人廖某某纠集王某甲,王某甲又纠集未成年人刘某某、宋某某到廖某某工作地点也就是此次殴斗的定点地方“**信息咨询店”,廖某某作为主犯且明知王某甲纠集的人有未成年人,同时该案的起因系另一未成年人王某乙与其同学发生争执,找到廖某某后,由廖某某提议在其工作地点进行殴斗。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廖某某具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显系遗漏量刑情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不包括在该范围之内,此外,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是社会法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谅解不得作为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考量要素。本案中,王某甲、洪某某、邹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将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显系错误适用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显系量刑畸轻。被告人王某甲、洪某某、邹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应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洪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邹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诉刑抗〔2018〕10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214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国强、廖海军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洪健、邹佳秀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海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国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洪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邹佳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遗漏及错误适用量刑情节,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海军系恶势力,但在量刑时,未认定其实施了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显系遗漏量刑情节。

2、在聚众斗殴事实中,被告人廖海军纠集王国强,王国强又纠集未成年人刘洪利、宋宇到廖海军工作地点也就是此次殴斗的定点地方“国梁信息咨询店”,廖海军作为主犯且明知王国强纠集的人有未成年人,同时该案的起因系另一未成年人王天一与其同学发生争执,找到廖海军后,由廖海军提议在其工作地点进行殴斗。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廖海军具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显系遗漏量刑情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不包括在该范围之内,此外,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是社会法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谅解不得作为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考量要素。本案中,王国强、洪健、邹佳秀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将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显系错误适用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海军具有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显系量刑畸轻。被告人王国强、洪健、邹佳秀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应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海军、王国强、洪健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邹佳秀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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