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刑诉诉刑抗〔2019〕4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421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贪污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在受贿罪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受贿213.8万元,不应当认定95万元。应当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05.8万元,不应当追缴187万元。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七次向虞城县交警大队队长马某某受贿共计213.8万元,判决书仅认定三次受贿事实,在判决书没有认定的其它四次受贿事实中,行贿人虽然只有马某某一人,但证人蔡某某、王某甲、刘某证言均间接证明了王某某以经费的名义向交警队索要钱的事实。
2、证人蔡某某、王某甲、刘某证言均证实由马某某安排,找发票冲平虞城县交警大队账务的事实。
3、虞城县交警大队冲账发票在卷佐证,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事实是客观的。
4、马某某的证言具有高度的客观性。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行为从2011年至2013年具有连续性,且时间节点均为中秋节、春节等节日。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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