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大检知产诉刑抗〔2019〕2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2019)京0115刑初1765号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以罪名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王某某上诉状。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经过公诉机关的讯问、释法说理及教育转化,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在认定王某某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王某某在其委托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从宽判决。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以罪名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即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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