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景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以(2018)冀1127刑初3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孟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撤销本院对其判处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7000元;二、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四个月;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四、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河北某某锻压配件有限公司35万元、河北某某特种橡胶有限公司5万元、河北某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2万元。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甲存在指使、放任其妻子孟某某及母亲张某甲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阻碍他人通行的行为。2017年12月28日,孟某某、张某甲以其邻居张某乙、王某乙两户人家出行的必经道路占用其土地为由,在路上设置障碍物阻拦张某乙、王某乙两户人家正常出行,被害人张某乙多次找村委会及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并两次报警求助。村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及景县公安局景州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找王某甲调解堵路的事,王某甲一直推脱,不出面解决。被告人王某甲在2018年2月2日的供述中称:“……高新区赵某某、派出所王所长给我打电话调解这事,也没调解成,派出所就把堵路的废旧拖拉机、废弃锅炉等物品给弄开了。我媳妇知道后就给我说了,我就说再给堵上呗,后来我媳妇就用叉车弄来一块大石头墩子堵在路上了,一直堵到现在,一个多月了……”。且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均证实是王某甲在家中主事。孟某某、张某甲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王某甲虽没有具体实施,但综合以上证据,王某甲对整个堵路行为知情,且在派出所把堵路物品清除后,又言语指使其妻子孟某某用石头将路堵上,前后堵路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张某乙、王某乙两家人的出行及生活。因此,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对被告人孟某某量刑畸轻。
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阻碍他人通行,长达一个多月之久,情节严重,且被告人孟某某拒不认罪,对其判处管制四个月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7刑初3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认定事实不清,确有错误;对被告人孟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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