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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确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确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725刑初10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和庭审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山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但被告人王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判决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已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刑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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