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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超洋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洪检刑一诉刑抗〔2020〕1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超洋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超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超洋于2020年3月25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超洋现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超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我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超洋适用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王超洋退赔被害人损失后,仍然自愿认罪认罚,未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异议。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超洋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洋通过适用自愿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不应对被告人王超洋从宽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附:

被告人王超洋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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