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1024刑初57号书对被告人王霞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和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参照今年江陵县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类案件的判决,均严格遵照该意见执行,但该案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及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王霞现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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