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仙桃市人民法院以(2019)鄂90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酒精含量达201.5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的规定,田某某的行为具有该条(二)、(三)规定情形,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该判决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缓刑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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