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天桥检公诉刑抗〔2019〕4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105刑初45号书对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存在以下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1, 被告人存在两次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第2, 在第一次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击打、挤压交警并造成交通堵塞,群众围观的恶劣社会影响;
第3, 在第二次妨害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一名协警轻微伤的后果;
第4, 被告人两次妨害公务均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5, 被告人不认罪且认罪态度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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