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开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以(2019)内0523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周某某无罪;其他同案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无罪错误,对被告人田某某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无罪错误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非法持有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定罪处罚。判决书对本院指控的梁某某用被告人周某某所给子弹射击他人致死的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却否定了周某某提供弹药与梁某某射杀五人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宣告周某某无罪。该判决于常理不符,于法无据。本案中梁某某射杀五人的子弹来源于周某某,周某某本应对其非法持有的弹药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却将弹药交给梁某某,任由梁某某继续非法持有并使用,最终产生了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周某某非法持有该弹药、为梁某某提供该弹药的危险行为在先,也不会出现后续的该弹药致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周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弹药提供给梁某某的高度危险性行为,与五人中弹死亡的后果间具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周某某理应对其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担责。
二、对被告人田某某量刑畸轻
判决书认定田某某买卖枪支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错误。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枪支,达到定罪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属“情节严重”。本案中,梁某某杀人所持枪支系经田某某介绍从张某某处购得,田某某前期介绍买卖枪支的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法益风险,随后,梁某某持枪杀人,把这种法益风险变为现实。五人被射杀死亡的结果恰为前期介绍买卖枪支法益风险的现实化。田某某高度危险的介绍买卖枪支行为与五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后果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属买卖枪支,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综合考虑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减让,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亦属量刑畸轻。
为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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