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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神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90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程序违法,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告人田某某在审判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参照本地区近几年同类型案件判决依法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田某某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田某某依然认罪认罚,且同意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但法院一审判决却改变了本院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审判人员也没有提出量刑建议不当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列举了五种例外的情形,但本案没有出现任何一种例外情形。

(三)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判决书中没有对“为何改变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做任何说明。

二、适用缓刑不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告人田某某不具有“应当宣告缓刑”情形。

(二)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应判处缓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林区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赌博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在全区发放禁赌宣传单、张贴通告、悬挂标语。本案被告人田某某主观上明知赌博属于违法犯罪,仍无视法纪、顶风作案,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

(三)本院提出的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在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林区法院近几年来作出的4份与本案量刑情节类似的赌博罪判例作为参考依据,分别为(2017)鄂9021刑初29号、(2014)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11号、00021号、00043号判决书,依法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之规定,林区法院应当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但未采纳,迳行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罚,该判决改变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楼**单元**室。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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