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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申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吉丰检刑检诉刑抗〔2018〕2号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以(2018)吉021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30日内通过吉林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陪礼道歉;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但适用缓刑不当,应予改判,理由如下: 

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本院提出二项诉讼请求:一是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是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1,495元。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仅支持了第一项请求,对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已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到百姓每餐都离不开的食用盐,被告人申某某为牟利利益,购买明知是来路不正的低价盐,销售到十余家批发、零售点,累计销售424件(每件21公斤),其中尚有4512.52公斤被消费者购买无法召回,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而且未支付赔偿金,对其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所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以(2018)吉021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申某某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附: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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