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西检公诉诉刑抗〔2014〕3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罚金刑,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适用附加刑错误。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23日
附:
1、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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