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诉刑抗〔2020〕Z2号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以( 2020 )琼90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盆胡妹诈骗一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盆胡妹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盆胡妹违法所得人民币4246822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其中已退赔人民币26万元应予扣除),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扣押在案车牌号为琼BK****的小轿车依法处置,所得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余款责令继续退赔。
盆胡妹于2020年8月23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盆胡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2468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盆胡妹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故一审判决采信认罪认罚具结书,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盆胡妹收到判决后提出上诉,部分否认其诈骗事实,且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不接受处罚。因一审判决后盆胡妹不认罪认罚,使得本院对其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据以对其从宽处罚的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成立,导致原判决量刑明显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慧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盆胡妹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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