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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沂检部一诉刑抗〔2019〕2号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2019)鲁1323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相某某累犯情节不当,且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本案被告人相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因强迫卖淫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0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2月8日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二级,虽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但相某某故意伤害过程中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捅伤,公安机关立案后直到一审开庭时,被告人相某某始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回避持剪刀伤人的事实,无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认定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一审判决未认定其累犯情节不当,且量刑明显不当。

此外,通过对比同期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类似故意伤害案件,发现类似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2019年8月19日判决的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一次行政处罚记录)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田某某发生争吵,后持木棍击打田某某致其轻伤二级,判决前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综上所述,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2019)鲁1323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量刑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

附:

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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