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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公一诉刑抗〔2020〕3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刑初337号书对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定事实。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2600元,且有两次盗窃前科,同时系盗窃罪累犯,被告人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我院建议法院对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以上事实均经庭审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量刑不当。

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我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我院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但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本案判决书显示法院在未告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事处罚。此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的指导意见》第40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和第41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同时一审判决量刑不当。被告人石某某有两次盗窃前科,且系盗窃累犯,本次又系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600元。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一)“对于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第(六)盗窃罪第一条“……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入户盗窃……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个月或三个月刑期……”。因此,一审判决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的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320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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