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427刑初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害人张某乙向本院申请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害人张某乙于1946年**月**日出生,案发时已满70周岁,属于老年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磁县人民法院未予认定,导致对被告人张某甲的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427刑初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遗漏量刑情节,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被害人《抗诉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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