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双检诉刑抗〔2019〕5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502刑初157号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禹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认定事实错误。该判诀认为:2018年9月16日上午11时,被告人禹某某在邵阳市大汉步行街**健身馆健身时和被害人姚某某相遇,后主动提出和姚某某一起去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其参与殴打姚某某的事情,禹某某和姚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后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的自首情节。在2019年9月25日庭审时,就该事实并未进行质证,而且被告人、辩护人未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提出质疑,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径直将这一坦白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量刑畸轻。被告人禹某某有两次聚众斗殴的行为,其中一次为持械聚众斗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处罚,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于两次聚众斗殴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本院认为:该一审判决对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被告人禹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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