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相检诉诉刑抗〔2020〕1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0507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程利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程利志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判决依法采纳本院确定刑量刑建议后,被告人程利志提出上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决依据的认罪认罚这一重要量刑情节已发生变化,适用刑罚已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程利志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利志此前多次供述自己盗窃他人现金、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且供述稳定,并有银行取款录像、银行取款明细、查获手机、被害人陈述等予以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程利志构成盗窃罪。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主罪主证复核过程时,被告人程利志明确表示自己仅曾与被害人同时居住于同一群租房,且无法说出被害人的姓名,无其他经济来往,被害人也表示不知道被告人的名字,被告人程利志上诉理由中提出自己与被害人杨某某有一段恋人关系、银行卡和密码系被害人自愿给其的辩解无事实依据。
第二、被告人程利志否认盗窃事实,不认罪不认罚,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利志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节已不存在。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基于被告人程利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充分协商情况下,形成了确定刑的量刑意见,给予较大幅度的量刑减让。被告人程利志在判决后否认盗窃事实,不认罪也不认罚,已不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而法院判决是基于被告人程利志认罪认罚情节基础上依法核减刑期而作出的,因其已不应再享有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量刑已明显不当。
本案不改判将破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被告人认罪认罚换取较为宽大的量刑优惠,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和节约司法资源。被告人上诉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相悖。且本案若不否定其认罪认罚情节并依法加重量刑,便是对真正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不公正,将损害司法的权威。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利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且不认罪不认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刑初81号刑事判决量刑已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利志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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