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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程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陈某甲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洮市检刑检诉刑抗〔2019〕2号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刑初9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葛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一案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葛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洮南市人民法院以(2018)吉0881刑初91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没有失职行为和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有一定失职行为没有造成损失,实属错误。

本案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四被告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均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作为上级库的监管人员在2013年 **月**日至2013年**月**日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致使下级库**粮库在无出库单的情况下给**米业出库水稻464.38吨。2013年**月**日,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发现问题后立即上报,但二被告人报告后在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期间却没有继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不管,致使**粮库继续在无出库单情况下给**米业出库水稻。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明知没有出库单而违反企业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该库主任陈某乙(已死亡)的错误决定,对领导的错误决定采取放任和支持态度。因此,他们而应当与陈某乙共同承担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而非只是有一定的失职行为。正是由于四被告人均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导致1318.17吨水稻在未付货款、无出库单的情况下而出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给企业造成了404.67819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洮南市人民法院以(2018)吉0881刑初91号判决书认为白城**米业先行支付粮款900万元,后期支付382万元,共计支付1282万元,足以超出出库水稻总数2562.44吨的价值,洮南市**粮库和**粮库没有实际损失,实属错误。

本罪属结果犯,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结果要件是由于国有企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该判决以900万元系白城**米业支付的粮款为由,就认定企业没有实际损失,对企业404.67819万元经济损失却未予认定。本案中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该900万元系保证金,实际为**米业用**粮库支付的5811余万元粮款中拿出900万元交到**粮库的,而非实际支付粮款。且该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已认定900万元为保证金,但却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为支付粮款,前后自相矛盾,存在瑕疵。该判决割裂了404.67819万元的经济损失与无出库单之间的关系,单纯认为900万元系支付粮款,而非保证金,判定企业没有实际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洮南市人民法院以(2018)吉0881刑初91号判决书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实属错误。

本案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由于四被告人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四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该判决认为**粮库的水稻在**公司院内存放,直至被白城中院拍卖,造成粮库7000余吨水稻价值损失,该损失与四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没有认定无出库单而出库1318.17吨水稻造成损失404.67819万元是否与四被告人失职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该判决割裂了经济损失与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定了四被告人失职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4、该判决认为吉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证明力,实属错误。

该鉴定意见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部分采信了该鉴定意见,却又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该鉴定意见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具有证明力,前后矛盾,且该判决没有说明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证据采信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该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四被告人无罪,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据法律认定为无罪。但在结论部分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葛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实属自相矛盾,存在严重瑕疵。同时,该判决没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且表述不规范,应当表述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非指控罪名不成立,实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葛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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