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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检刑二诉刑抗〔2020〕1号

通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122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程某某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应当从重处罚,不应适用缓刑。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五)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二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不应适用缓刑。

2、2020年7月17日,通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执行逮捕不予收押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高血压是**病,通过一定的药物治疗一般都可以稳定血压。通山县人民法院以通山县看守所拒押为由,对被告人程某某适用缓刑,显然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通山县新城社区竹林小区。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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