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菏定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7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程某某一案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以要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适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内容,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鉴于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反悔,将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自行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以要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故不应再适用一审时的量刑从轻幅度,即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7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某某楼某单元某楼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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