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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程锡寿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砚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2刑初282号书对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由被告人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费共计29869.85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1)​ 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在庭审过程中始终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因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所以导致未能在判决前支付赔偿款。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因此判决中因为程某某至判决前未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就认定其不具有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程序违法、量刑畸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砚山县人民法院在未通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就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外量刑,程序违法。我院提出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该判决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2019)云262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量刑畸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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