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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童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锡滨检诉刑抗〔2020〕3号

我院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0)苏021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由于被告人童某某上诉,导致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童某某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上诉,实际上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原则,不应当从宽量刑。被告人童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阶段经法院建议我院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童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后法院判决采纳了我院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童某某在本案事实、证据并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希望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对原先的认罪认罚表示反悔,表明其并非自愿认罪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理属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童某某上诉,导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附: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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