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锡梁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以(2019)苏0213刑初9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符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符某某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发生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及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均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但宣判后,被告人符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对原先的认罪认罚表示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因此,判决书认定符某某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刑初933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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