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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龙检一刑抗〔2020〕1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于同日以(2020)琼0106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以被告人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符某某以原判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基于被告人不认罚,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对本案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予以审理的基础不存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改变判决。抗诉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致,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大上海夜总会一楼大厅清吧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符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琼AN****的小型轿车行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国寿大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其拒绝,随后交警依法将符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278mg/100ml。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院予以采纳。

二、因被告人符某某上诉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明确表示已经知悉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后果,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有效性。以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对其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其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以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与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而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去了成立的事实基础,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被告人符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符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上诉,不真诚悔罪悔过,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应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4月3日

附: 被告人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联系电话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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