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繁检刑诉刑抗〔2019〕2号
繁峙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924刑初104书对被告人纽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送达(2019)晋0924刑初104号《出庭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3日开庭审理纽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送达(2019)晋0924刑初101号《出庭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3日开庭审理郭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繁峙县人民法院将上述两案一同开庭审理,之后于2019年12月20日、12月23日分别作出(2019)晋0924刑初104号、(2019)晋0924刑初101号判决。
综上所述,繁峙县人民法院对纽某某涉嫌诈骗案和郭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案分别发出出庭通知书后并庭审理,又分别作出判决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纽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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