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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罗某某、方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检诉刑抗〔2019〕3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1103刑初215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涉嫌赌博一案判决作出: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为自首;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为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理由如下:

2017年4月20日,本案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5月19日,方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罗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15日,两名被告人分别经该局电话通知再次到该局接受讯问,两名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其之前供述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

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两名被告人既不是自己主动投案,也不是第一次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且供述的内容与之前供述一致。因此,本案认定两名被告人为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为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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