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遂船检公诉刑抗〔2020〕2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9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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