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无检一部诉刑抗〔2020〕24号
无为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225刑初183号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司法权威,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决未采纳本院对被告人翟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理由是翟某某的行为损害司法权威,不宜适用缓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害的客体本就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且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因此无为市人民法院以此作为判定翟某某不宜适用缓刑的理由不当。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本案中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履行判决,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在量刑上应当给予翟某某更大从宽幅度。另经核查,无为市人民法院2019年对与本案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也判处过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拘役缓刑。综上,本院建议对翟某某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为市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本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翟某某虽然私自将无为市人民法院查封的稻谷售卖后携款逃跑,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司法权威,但作为一名文化水平不高的在外务工人员,到案后能够及时反省悔悟,举全家之力在外筹借人民币15万元归还执行申请人,并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矛盾已化解。本案中对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足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应当给一个普通老百姓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刑初183号判决书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为市人民法院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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