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虞检诉刑抗〔2019〕5号

虞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5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虚开发票一案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自己申报虞城县****合作社、虞城县****合作社新建500头肉牛项目的目的是套取世行贷款,骗取国家资金据为己有,其建成养殖场后并没有真正的进行养殖,仅在诈骗行为完成后,养殖场建成二年后将养殖场地租赁给王某某养牛,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2被告人翟某某自己申报虞城县****合作社、虞城县****合作社新建500头肉牛项目的过程中,采取了提供虚假的土建发票、购买设备发票以及虚假的转账手续,从而通过该项目的验收,骗取世行贷款2128026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翟某某在其自己申报虞城县****合作社、虞城县****合作社新建500头肉牛项目的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的的发票、银行转账等手续,通过验收,骗取世行贷款2128026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虚开发票的行为系其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种手段,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翟某某帮助郭某某为虞城县**、**、**、**养殖合作社虚开发票2233638.88元的行为应单独定为虚开发票罪。故对被告人翟某某应以诈骗罪、虚开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诈骗数额为特别巨大情节,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虞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5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翟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实属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