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5刑初105号书对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耿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的数额为60000余元人民币,判决认定犯罪事实错误;
二、如果依据判决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其对应的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5刑初105号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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