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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肖斌受贿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检公诉刑抗〔2019〕3号

青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川0822刑初7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肖斌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肖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肖斌退缴的赃款共计10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肖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万元,经调查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调查阶段主动退出全部涉案款(其中2万元系被告人肖斌案发前退还行贿人,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上交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定了具结书。本院基于被告人肖斌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肖斌具有自首、积极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理由是:1、被告人肖斌受贿101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根据之前所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肖斌判处该档刑期的主刑起刑点即有期徒刑三年,提出附加刑略高于起刑点即罚金22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附加刑与主刑相适应。2、(2019)川0822刑初71号判决书认为本院对主刑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但对附加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予以调整,属相互矛盾,从而证实本院所提附加刑量刑建议并非明显不当,而是相适应的,因此该判决以附加刑明显不当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并处罚金30万元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青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2刑初71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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