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全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全椒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1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肖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仅认定部分犯罪事实有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书中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且涉案金额中扣除被告人肖某某将其所得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施工材料费等犯罪成本。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肖某某本人多次明确的供述,且该供述直接证明了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肖某某本人客观上亦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先履行部分合同,收受被害人钱款后逃匿的方式,以实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另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肖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佘购履行合同所需的材料等费用,属犯罪成本,不应在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监视居住于上海市**区**路**号。
2.随案移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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