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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刑诉刑抗〔2020〕1号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4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五人(均已起诉)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刘某某住所内利用“百家乐”赌博机开设赌场时,被告人肖某某虽然受陈林某某的雇佣在赌场中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但该赌场是在以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庇护下开设的,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且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高达423625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不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4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附:

1.刑事抗诉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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